为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加快现代农业强县建设步伐,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出台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创建农产品加工特色县域经济强县为总抓手,大力推广“公司+基地+农户”和“公司+农民合作社+农户”生产经营模式,通过政府奖补、项目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建设,达到优化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农产品商品化率,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目标,从而使农民增收、企业增效、产业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发展主导产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二是坚持龙头企业带动的原则,围绕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对原材料的需求,组建农民合作社,创办产业基地,加快土地流转,积极稳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三是坚持科学布局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的不同生态条件,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四是坚持工厂化生产和企业化管理的原则。做到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全过程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农产品追溯制度。
二、发展规划
第三条 工作目标。通过重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力争3年内,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企业发展到50家以上(其中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家以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家以上);建成集中连片1000亩以上农产品生产基地30个以上;以雪峰贡米、雪峰山农业集团、肉食冷冻、方正木业、醪田薯业、恒农生态、天井种猪场、新升茶叶、古楼云雾茶、南水农渔合作社等企业或新型经营体为主体创建10个以上现代农业产业园;发展农民合作社400家以上,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40%以上、种养面积50亩以上的家庭农(林)场400家以上;农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0万亩;创建农产品知名品牌20个以上;实现农产品商品化转化率达60%以上、规模以上企业农产品加工产值与农业产值比提高到140%以上;完成农产品加工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使农民人均增收3000元;全县农产品加工企业税收翻一番。
第四条 区域布局。分区域打造好有特色的高山产业区、丘陵产业区和河阶小平原产业区。高山产业区包括江口、罗溪、古楼、月溪、长塘、渣坪、桐山、大屋等地,重点加大速生丰产林和楠竹基地建设,发展林下经济,发展茶叶种植、中药材种植,推广富硒有机稻种植等。丘陵产业区包括洞口、石江、花园、岩山、石柱、醪田、茶铺、杨林等地,重点扶持发展连片柑桔基地、油茶基地和规模化牲猪养殖等。河阶小平原产业区包括高沙、竹市、山门、黄桥、又兰、花古、水东等地,重点扶持发展优质稻、蔬菜、油菜种植等。极力引导企业抱团集聚发展,建好洞口经济开发区——花古乡——茶铺茶场管理区——高沙镇现代农业产业带及洞口镇现代综合农业产业园、茶铺茶场管理区农产品加工产业园。
第五条 工作重点。按照“一乡一主业、一村一品牌”的要求,每个乡镇(管理区)做好农业产业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办好一个示范点(种植业1000亩以上,养殖业5000头或只以上),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巩固壮大粮食、生猪、竹木、柑桔、茶叶、油茶等传统产业,辐射带动蔬菜、油料、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养殖等新兴特色产业。粮食面积稳定在130万亩以上(其中优质稻40万亩、富硒有机稻2万亩、紫薯4万亩),总产达50万吨以上,年加工产值达30亿元;生猪年出栏230万头以上,年产值20亿元;建成50万亩速生丰产林基地和20万亩高产楠竹基地,年加工产值30亿元以上;每年新扩柑桔1万亩,建成20万亩优质柑桔生产基地,鲜果及年加工产值5亿元以上;茶叶种植面积达3万亩,产值达5亿元;巩固和发展油茶种植,每年新扩1万亩,建成5万亩油茶基地,产值2亿元以上;蔬菜、油料、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养殖等新兴产业产值10亿元以上。
三、推进机制
第六条 财政引导。县财政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1200万元(其中切块农业发展基金100万元、工业发展基金100万元、柑桔专项发展资金100万元、粮油奖励资金500万元、湘西开发贴息资金400万元),并从每年的土地收益中安排适量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建设奖扶。另每年从粮补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以上用于粮油产业基地建设奖补。
第七条 项目支撑。从2014年起,每年整合各单位涉农项目资金800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关键环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县经济开发区农产品加工园和茶铺茶场现代农业综合产业园等建设。整合资金由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各主管单位分头实施。其中整合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局、水利局、县畜牧局涉农项目资金各1000万元以上;整合县财政局、县林业局、扶贫开发办、国土资源局涉农项目资金各500万元以上;整合农业综合开发办、移民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农机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人社局、粮食局涉农项目资金各2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用地倾斜。凡农业企业用地,享受县委县政府〔2008〕4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农产品加工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林)场直接用于或者服务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畜禽加工为主的农业企业,其新办不进行非农建设的畜禽养殖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由县人民政府实施一事一议办法,支持企业用地需求。
第九条 金融扶持。推动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房屋等农村产权的抵押贷款工作,提升农户、家庭农(林)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的信贷能力。鼓励驻县各商业银行加大涉农贷款力度,对商业银行新增贷款用于支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的,按《洞口县2014年度县域金融机构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和《关于合理规划财政专户奖金流动促进信贷投放的规定》给予奖励和支持;如贷款增量出现负增长,则按比例调济出县财政在该银行的存款。鼓励投资担保机构为涉农贷款提供担保服务。
第十条 人才保障。用好创业贷款贴息资金,鼓励大学生、技术人才来洞口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整合职能技术培训、阳光工程培训等项目,优先安排农产品加工企业职工技术培训。支持农业产业化企业与县内职业技术学校双向合作,对纳入县内职业技术学校实习基地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县人社局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每年30万元的奖励扶持。支持农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创办研发中心,对企业运用专利生产的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县人民政府每年评选10名实用农业技术人才和10名优秀农民科技指导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信息服务。建立洞口农产品信息网,为各类农产品提供生产技术、供求等各方面的信息服务,帮助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在知名网站注册发布农产品供求信息,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
四、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领导。成立洞口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1)。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产业规划、督导推进、考核考评、服务保障等工作。县级领导和相关部门对口帮扶一个龙头企业、一个农业产业基地、一个专业合作社。各乡镇(管理区)和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分别制订好产业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三条 优化环境。严格落实县有关优化发展环境的一系列规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实行大工业电价政策。对确已落实防污措施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免征水资源费。县内建立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对农业产业化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简化检查手续。
第十四条 招商引资。着力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和已上市企业来本县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凡成功引进一个上述企业,在县内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以上,分别给予招商中介人员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十五条 目标管理。将农业产业化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范围。对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依照产业发展规划下达的目标任务,各乡镇(管理区)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好实施方案,逐项落实。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每月调度、每季督查、半年讲评、年终考核”的工作考核机制。完成任务较好的乡镇(管理区)和相关单位,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五、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产业基地。鼓励企业和农户以“公司+农户”的形式,发展产业基地。①1年生农作物(水稻、紫薯、油菜等)订单基地集中连片达300亩以上的,当年对农户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②新建多年生经济作物(柑桔、茶叶、油茶等)订单基地达200亩以上的,对农户按6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补300元、第二年补200元、第三年补100元;集中连片达100至200亩的,对农户按3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补100元、第二年补100元、第三年补100元;集中连片达50至100亩的,对农户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③新建速生丰产林集中连片达500亩以上、楠竹低改基地集中连片达300亩以上的,对农户(国有林场)按4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补200元、第二年补100元、第三年补100元。④企业通过土地流转自办产业基地的,除按上述标准对企业给予补助外,凡土地流转集中连片100亩以上的,另按1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家庭农(林)场。鼓励创办家庭农(林)场。①每年组建家庭农(林)场100个以上。对新增工商登记注册并流转土地面积50亩以上的家庭农(林)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②对通过土地流转种植双季稻150至300亩的,当年奖励1万元;种植双季稻300至500亩的,奖励3万元;种植双季稻500亩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十八条 现有加工。①对升级换代一次性技改投资或新增设备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经技术评审合格后,对其技改投资或新增设备投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3年贴息补助。②推进品牌建设,按洞政发〔2013〕12号文件执行。③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称号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④企业成功上市后,按县委县政府〔2008〕48号文件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新兴加工。①在县内投资新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凡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土地价款),对其生产设备投资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3年贴息补助。②凡企业投产后3年内县级财政所得“两税”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政府在5年内予以奖扶:前3年政府安排的奖扶资金与该企业上缴“两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等额,后2年政府安排的奖扶资金为企业上缴“两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40%。
第二十条 质量认证。重点抓好产地环境选择保护、种子品质改良提升、农药化肥规范使用、加工场地安全卫生、产品包装精美环保等标准体系建设。对取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和原产地地理保护标志的,分别奖励5万、10万元和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订单养殖。当生猪市场价格较大幅度低于订单价格时,为支持企业履行订单合同、维护养殖户利益、确保肉食加工企业持续发展,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对企业给予适当差价补贴。对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养殖大户的具体奖补由畜牧主管部门按当年度奖励考评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农民合作社。鼓励农户和社会力量以投资入股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资产折资入股的方式,发展农民合作社,每年组建农民合作社100个以上。①对新注册、入社农户达50户以上的农民合作社,除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按该项标准给予奖补外,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②凡农民合作社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分质量等级销售农产品,累计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生猪销售达1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给予5万元的奖励。③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组织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农超对接。鼓励农产品进入大中城市销售。①农产品销售企业在大中城市实现农超对接,且年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度奖励5万元。②在大中城市设立品牌产品连锁店、专营店直销本县农产品的,经审查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合格后,对每个店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扶持农产品电子商务,对成功进入全国性大宗产品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额超过10亿元,或者实现本地农产品现货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的,除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外,并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对其前3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企业。
第二十五条 冷链物流。支持冷链物流设施建设。对新建并投入使用的500吨以上鲜活农产品冷藏库、气调库,每个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补。
第二十六条 交易市场。加大农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力度。力争3年内在县城及各大集镇建好符合规划、功能完善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体系。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对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交易市场,建成并正常运转的,按投资额(土地价款除外)的5%给予奖励。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审核本文件规定的奖补事项,由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种养大户等向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备案,经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核实(考核验收细则另行制定),再报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研究批准,然后予以兑付。本文件所规定的奖补事项与县委、县政府其他相关奖补文件中重复的,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一律不重复奖补。本文件由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洞口县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2014年度县级领导、县直部门对口帮扶农产品加工企
业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