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意见

2014年02月27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维护村级组织换届选举秩序,依法打击贿选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贿选行为的定义
  本意见所称贿选,是指在换届选举期间,竞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手段收买本村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企图影响选举人意愿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向选举人赠送现金、存单、银行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实物等进行拉票的(不论数额多少)

2.为选举人提供吃请、旅游、休闲、健身、娱乐等消费活动进行拉票的;

3.以慰问、帮扶名义向选举人变相赠送财物进行拉票的;

4.以交保证金形式,许诺当选后将保证金分发给选举人进行拉票的;

5.以许诺当选后赞助村级组织或群众团体活动经费、免除村民债务、给予选举人其他利益或好处等进行拉票的;

6.以违反规定分发村集体资产、用集体资金为选举人交纳各种费用进行拉票的;

7.向其他竞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

8.以贿赂等手段诱使或收买选举工作人员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的;

9.利用其他手段进行贿选的。

    二、贿选行为的界定

主要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1.贿选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党员和村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村级组织选举活动。

2.贿选行为的实施主体可以是竞选人本人,也可以是帮助其贿选的其他相关人员;

3.贿选行为的实施对象为选举人、竞选人、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

4.贿选行为的实施时间为换届选举期间,一般以村级组织班子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到换届选举结束为止,事后兑现的,视作选举期间实施;

5.竞选人本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客观上实施了本意见第一条所列举的行为,不论竞选人最终是否当选,均应认定为贿选行为。

    三、贿选的处置程序

    对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贿选行为,必须坚持“有报必查、露头就打”的原则,一律从严查处、严厉打击。

    1.受理。各乡镇(管理区)党委为村级组织换届主要责任单位。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期间,如发现或收到群众反映存在贿选问题的,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如实笔录,并对举报人的有关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经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受理单位根据举报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和认定。涉及党员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派员参与。涉及违法的,公安部门应派员参与。要重点做好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贿赂人的陈述;贿赂的书证、物证;相关证人证言和其它证据材料的固定。
  
3.处理。对经查核属实的贿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治安处罚;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投票选举前查实贿选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自荐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本届当选无效。

    对参与、帮助他人贿选的,比照为自己贿选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对接受贿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各乡镇(管理区)应加强对党员群众严肃换届纪律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挂图、法制讲座等形式,深入宣传村级组织民主选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让换届纪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宣传贿选的危害及后果,引导选举人珍惜自身民主权利,自觉抵制贿选,确保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和今后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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