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县政法机关坚持把自身反腐倡廉放在突出位置,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受社会上一些消极腐败现象的影响,少数政法干警在执法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物、违规办案、不讲公正、甚至徇私舞弊、损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政法机关的形象和社会公信力。如何真正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并进行有效的防治和监督,是摆在我县政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道难题。笔者在深入分析当前我县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探讨如何进一步加强我县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
一、我县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方面
1.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少、任务重。我县政法机关一般只有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没有纪检员,很难适应当前繁重的工作任务。一方面,许多非纪检监察综合业务和地方中心工作都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去完成。由于纪检、监察人员身兼数职,天天忙于其他事务,导致纪检监察工作力量相对削弱。而另一方面,有的单位却将纪检监察部门定位为“安置部门”,将不懂纪检监察业务的人员随意安排到纪检监察部门,也有的单位则把纪检监察部门作为退居二线人员的“过渡站”,纪检监察队伍缺乏动力、活力。这两种现状均难以保证纪检监察职能的顺利发挥。
2.纪检监察部门与其他监督机构分工不明晰。我县政法机关监督职能机构一般设有纪检组、监察室、检(警)务督察室,有的单位还设有案件管理部门(如法院的审管办、公安的法制大队、检察的案管中心)等。由于各部门都有内部监督职能,但各自又有自己的工作重点,有的发挥政法工作自身的监督制约功能,有的则是用行政手段监督检查活动,对人对事监督脱节,相互缺乏协调配合。监督职能的混淆导致监督功能弱化,内部监督机制运转不畅。
3.纪检监察干部缺乏应有的地位与权威、监察职能未被认可。政法机关的派驻纪检组长一般是通过组织程序从外单位交流调入,排名一般靠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后面,这大大影响了监督的权威。同时,我县政法机关由于其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够健全,监察人员行政级别待遇低,如许多我县政法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其待遇多数是科员级。对于比其行政级别较高的各个被监察的对象,基本上是无法行使其监督与监察权。同时,纪检监察价值未被认可。系统内部的干部特别是单位领导并没有对纪检监察所取得的成绩如查处案件等监察成果表示赞誉与认可。由于监察价值导向的偏离,在我县政法机关,许多纪检监察干部难以安心于本职工作。
(二)监督方式方面
1.监督方式滞后。事后监督的多,事前事中监督的少。多是在出现问题和违纪违法事件之后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是对已经存在的违纪违法事件作出处理结果。
2.被动监督较多。没有积极寻找违纪违法行为的案源,而是坐等案子办。纪检监察往往少有主动去进行检查监督,而是在其他主体反映问题后才进行监督。一是来信来访。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政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所受理的案件来源绝大部分是由于当事人通过来信来访,根据来信来访所反映问题启动监督程序。二是上级纪检监察部门转来的案件。
3.监督范围局限。绝大部分的违纪违法监督都是执法办案上的监督,而对执法办案以外的违纪违法行为很少进行监督。比如,政法干警接受当事人或请托人的吃请问题,工作日中午饮酒的问题等,只要没被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发现或群众举报,通常情况下即使发现了也不会做出处理,或者只是象征性处理一下。监督范围的局限性还表现在对领导班子成员几乎没有进行实质的监督。
(三)处理力度方面
政法机关纪检监察的工作力度还不够,查处执行得还不严,查出来的问题在处理上也缺乏力度,特别对办案违纪违规所存在的问题就处理得更少。对违纪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往往以“爱护干警、重在教育”为由,在处理上失之过宽、失之过轻,能对上、对举报者有所交代就行,而对事实比较难查的案件,不是积极调查取证,而抱着“疑罪从无”的思想,以事实难以查清为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领导认识的偏差
有的领导怕干警违纪违法行为暴露出来后会影响自己单位的荣誉、声誉;我县政法机关还与党委或上级政法机关签订了廉政责任状,担心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会追究到自己的责任,甚至影响到自己的个人前途。所以能不查的尽量不让纪检监察部门去查,对查出来的违法违纪行为也以“爱护干警、重在教育”为由,能掩盖的就掩盖过去,不能掩盖的就作内部从轻处理,不向上级党委和上级政法机关实事求是及时汇报。
(二)怕得罪人的思想
一是存在亲戚、朋友、同事等关系。不少纪检监察人员都长期在自己出生地工作,与被监督对象非常熟悉,碍于情面不好按规定处理。二是怕报复。当前,从内部监督的体制看,监察机构是政法机关自身的内设部门,纪检组虽说是由同级纪委派驻统一管理,实质上人、财、物仍然由本单位管理。同时,由于对包括纪检监察人员在内的人都要经常性进行各种民主程序考核,这种考核往往关系到个人的政治前途。所以,一些纪检监察人员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时要么害怕报复,要么怕影响考核而不敢过于认真。
(三)源头上存在问题
有些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体制机制原因造成的。当前,还较为普遍地存在着“规则之失”,表现为没有制定权力行使的较为细致、可操作的规则,执法机关享有较大、较为宽泛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就容易出现执法不统一、不规范,滥用职权等导致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使得执法监督不能真正落实到位,无法建立起一个良好的监督、改进循环机制。再如,经费保障不到位的问题。当前,我县部分政法单位经费与待遇问题仍然得不到有效保障,禁止罚没收入返还提成不能得到完全落实,利益驱动现象仍有所存在。对于这类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纪检监察部门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策及建议
政法部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机关,必须带头反腐倡廉,必须狠抓自身建设,真正做到从严治警。我县政法部门只有不断强化自身监督制约,才能确保执(司)法权规范、健康运行。
(一)切实提高认识,努力营造纪检监察工作的良好环境
1.高度重视健全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上级纪委要进一步加强对派驻机构的工作指导,不断强化服务和管理。要认真落实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保证派驻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列席单位行政工作会议,为他们履行职能创造条件。各派驻机构要明确任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积极主动地协助党组织管好党风、政风、行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2.高度重视派驻机构纪检组长的配备。我县政法机关干警人数较多,多的几百人,少的也有几十人,且都大多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面对庞大的监督对象和繁重的监督任务,传统的纪检组长配备方式已不适应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鉴于我县政法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需要,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权威,纪检组长的配备必须实行与政府其他职能局(室)有所区别的配备方式,我县政法机关(特别是法、检两家)纪检组长由同级党组(委)副书记兼任,以解决派驻纪检组长排名靠后,监督不力的现状,切实提高监督的权威。
3.高度重视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我县政法机关党组特别是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队伍建设,要选择年轻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在干部调整时,首先考虑从年轻优秀的干部中选拔,对纪检工作岗位有贡献的同志,尽可能推荐到其他部门的领导岗位上,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坚持监督前移,做好教育防范工作
1.搞好事前监督。事前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一环,是和事中监督、事后查处相结合在一起的完整的监督体系的一部分。搞好事前监督,首先要健全各项廉政制度。通过制定各种制度,规范干警行为,为实施有效监督提供依据和保证。政法机关的各项制度主要应当围绕执法办案来制定和完善,特别是要将群众反映较多的案件超期羁押、变相刑讯逼供、违规扣押、冻结款物等问题完善相关制度,努力建立从源治腐的长效机制。
2.加强事中监督。当前,部分政法机关加强了对案件管理的监督,但监督的主体是案件管理机构,且偏重于案件质量的监督,而对办案人员的纪律监督不够。由于办案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受业务部门监督的较多,而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制约的少,致使一些办案人员对于办案纪律置之不理,敢于接受当事人的吃请,甚至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重点监督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办案,可以通过找当事人或律师回访、听取案件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等方式,了解违纪违法的动向,发现问题要及时介入和处理。
3.注重思想教育。“欲正其人,先正其心。”政法干警只有在思想上强化了自我监督意识,制度、监督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思想教育方面,要注重用身边的先进典型和反面案例进行教育引导增强教育效果。同时,廉政教育要结合实际,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增强教育实效,真正使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识和要求入脑入心。
(三)强化信访举报,加大对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
1.加强信访案件督查。来信来访是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案件的主要来源。因为不少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人员难于发现和掌握。所以,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重视和加强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纪检监察部门对所查出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既起到处罚作用,又起到教育作用,以维护政法机关的权威。
2.加强对政法干警与律师(代理人)交往的监督。现在,政法干警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物的情况虽然还存在,但由于比较容易发现且风险也较大,这种方式渐渐减少,采取政法干警与律师(代理人)相互利用谋取利益的方式进行,且比较难于查处。也正因为比较难于查处,这种违法违纪行为有上升的趋势,严重影响到执法公正。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将查处此类违纪违法行为作为当前纪检监察的一个重点。
3.强化明查暗访,加大处理力度。加强检查和监督,重点要对干警利用政法权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违纪违法行为、损害群众利益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定期明查暗访。对违纪违法人员,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纠正必严。严格执行违反“六个严禁”、“四个一律”的处罚规定,即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从事执法办案工作的,一律调离执法办案岗位。(县人民检察院 袁仁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