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政法机关服务企业、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2013年07月01日来源:《 湖南日报 》 作者:佚名  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决策部署,努力为企业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主动服务企业,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1、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树立发展第一、企业为重、服务为先理念,坚持一手抓依法严厉打击涉企违法犯罪,一手抓加强服务、规范管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深入开展企业周边环境整治,依法严厉打击聚众扰乱企业秩序、寻衅滋事、阻挠施工、强揽工程、强迫交易、串通投标、垄断市场、敲诈勒索、金融诈骗、非法集资、侵占资产、侵犯知识产权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认真开展执法办案风险评估,依法稳妥处置涉企案事件,做到“五个慎重”:慎重立案,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轻微的涉企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慎重办案,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尽量以非公开方式,尽量不着警服、不用警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慎重羁押,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除确有必要外,尽可能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已刑拘、逮捕的,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案情基本查清的,可视情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在不影响案件侦查、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实行动态控制,尽量避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慎重处置涉企群体性事件,对一般性参与人员以劝导教育为主,慎用强制处置措施。

    4、坚决防止执法办案中的利益驱动,严肃整治虚假立案、以立案作交易办关系案金钱案、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处置企业涉案财物和以扣押、追缴等名义变相没收企业合法财产等问题,并健全长效制度机制。

    5、对重大、分歧较大、刑事民事交织的涉企案件,要实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政法各部门协商、党委政法委协调督办等机制,形成合力,使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公正的处理。

    6、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支持企业改革创新,严格区分犯罪与错误、失误;对涉嫌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7、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不得歧视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和外地企业,促进企业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8、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和诉讼与非诉讼衔接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机制,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及时有效化解企业因劳动关系、知识产权、借贷融资、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减轻企业诉累。

    9、建立完善服务企业、警企联防制度机制,明确责任领导和承办单位,加强沟通联络,及时了解企业诉求,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解决涉法涉诉问题,指导企业加强内部安全保卫、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开展法制教育培训,促进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维权。主动加强与企业管理部门、工商联、商会、行业协会等的协作,形成合力,增强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10、建立完善涉企经济犯罪监控、预警、防范、信息发布等制度,对企业存在的风险和同一类案件的共性问题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司法、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堵塞漏洞、规避风险,引导企业理性、合法竞争,提高防范、抵御不法侵害的能力。 

    11、进一步精简、下放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及时受理、审理、执行涉企案件和事项,确保在规定和承诺期限内办结。

    12、全面开放阳光政务警务查询平台,最大限度地实行网上办事办案,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办理进度、办理结果、进行投诉和监督。

    二、坚持公正、规范、理性、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严肃整治执法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1、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索拿卡要,或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

    2、不准粗暴执法,保持言行举止文明理性,防止滥用武器警械、伤害企业当事人、损毁企业财产等行为发生。

    3、不准未经法定程序和违反审批权限,擅自对企业立案或对企业法人代表、高管人员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

    4、不准超越法定管辖权限和范围执法办案,或以任何形式干预涉企案事件的办理。

    5、不准对企业采取超期限、超标的、超范围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保全措施。

    6、不准截留、挪用、违规使用涉案财物。

    7、不准在执法办案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8、不准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法律关系案件进行多头执法、多头查办。

    9、不准对企业进行筛选性检查、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10、不准插手经济纠纷、从事征收税费等活动。

    11、不准对企业的合理要求、正当诉求不作为或消极作为。

    12、不准以任何形式对投诉、举报、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   

      三、强化责任,强化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1、各级党委政法委、各政法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措施和办法。

    2、各级党委政法委、各政法机关都要设立和公布专门电话、信箱、邮箱等,受理涉及违反本《规定》的投诉、举报、控告,在七个工作日内启动核查,并及时反馈相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对案情重大、影响重大的,可视情对被投诉、举报、控告的执法人员先停止履行职务,再进行核查。

    3、各级党委政法委、各政法机关要依纪依规公开、严肃处理违反本规定的案事件;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生影响恶劣案事件和企业投诉较多且查证属实的政法单位,要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4、各级党委政法委、各政法机关要密切协作,开展专项检查、个案督查、案件评查等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着力从源头上预防执法不规范行为发生。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受理举报投诉电话、邮箱  

     省委政法委

    电话:0731-82688129

    电子邮箱:hnzfwzjs@163.com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电话:0731-82206423

    网站:http://jubao.court.gov.cn/

    省人民检察院    

    电话:0731-88094080

    电子邮箱:hnjcfdh@126.com

     省公安厅        

    电话:0731-84590505

    84590196

    电子邮箱:

    Hnpolice110@163.com

     省国家安全厅    

    电话:0731-82294430

     省司法厅        

    电话:0731-84586151

    电子邮箱:hnssftjjz@126.com

    中共湖南省委政法委员会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国家安全厅     

    湖南省司法厅         

    2013年6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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