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任前公示期间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

2004年06月17日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数:

干部任前公示期间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

   主要分四种情况:是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是对于一般性缺点、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谈话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是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委(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对其中属于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是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是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暂缓任用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月。三个月内仍未查实的,由公示对象本人作出负责任的书面说明,以党委(党组)研究认为不影响任职的,可履行任职手续。此后,如经查实发现有影响任职问题的,解除现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也可结合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内作进一步的考察。

【字体: 】【收藏】【打印文章】【查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