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第八巡视组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修订后的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切实改进作风,减轻基层负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经省委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整治“文山会海”和检查考核过多过滥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会议管理,坚决防止以会议落实会议
严格进行会议管理,从严控制会议总量、规模和规格。
1.以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报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统筹安排,经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召开。部门会议不得升格为党委、政府会议。
2.省直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因特殊情况确需增开的,须报省委、省政府批准;除视频会外,省直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省性会议只开到市州一级,垂直管理部门需开到县市区一级的,须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3.常规性的工作部署会、调度会、通报会、交流会等,能通过视频会解决问题、达到效果的,一律开视频会。
4.内容相近的会议,要合并召开;时间接近、参会人员相交叉的会议,尽可能套开。
5.针对专项工作召开的专题会或协调会,只安排直接相关部门参会,与会议内容不密切的不陪会。
二、严格发文审批,杜绝照搬照抄、层层转发文件
严格执行党委、政府年度发文计划和临时性发文立项制度。临时性发文由同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按照“一事一议”原则从严把关。
1.上级文件的政策规定已经非常明确具体,且没有要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的,不再层层发文。
2.拟发文件与已发文件内容大致雷同、没有新政策新变化新举措,且已发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不重复发文。
3.应以部门名义或部门联合发文的,不得升格以党委、政府名义发文。
4.贯彻落实政策性文件,可根据法定职责确定责任部门的,不再单独印发责任分工文件。
5.未经党委、政府批准,各部门、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不得要求下级党委、政府报文。
6.已通过会议、书面、电话等方式作出工作部署的,一律不再发文。
三、严格控制检查考核,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坚持集中统筹、整合优化,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考核,坚决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1.除党委、政府统一部署的综合性、重大性考核外,各部门开展专项考核,须事先报同级党委、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2.部门开展业务性工作检查,只能检查其下一级对口部门,不得对下一级党委、政府提出检查要求;以通过日常工作台账、信息化手段及“四不两直”方式掌握情况为主,不得在年终集中下去检查。
3.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外,各级各部门不得把是否对口开会、发文、成立议事协调机构及 “专设办公室”、“制度上墙”、内刊简报上稿、关注微信公众号等作为考核指标。
4.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外,到基层实地检查考核,一律不得提前下发资料清单,不得对资料编制和装帧提出繁琐要求,不得要求填报各类繁琐的表格,不得要求被检查考核单位负责同志陪同。
四、严格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将各级各部门精简会议文件、规范检查考核情况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督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省委常委会汇报督查结果,并通报有关情况。
2.切实加强计划统筹和过程监督,各级党委、政府办公厅(室)要分别分类建立台账,每季度对本级开会、发文、检查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示提醒和内部通报,确保底数清楚、总量可控、务实高效。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适时组织抽查督查。
3.凡违反本通知要求的,一经查实,要严肃批评,督促立行立改;对情节严重、产生不良影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全省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不再就此项工作层层发文。各级党政负责同志要带头精简会议文件、改进文风会风,严格把关检查考核事项,确保本级本部门的会议、文件、检查考核事项保持总量适度、只减不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