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案例故事】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因酒驾被处分
李某,中共党员,国家某行政机关管理局原副局长。2015年7月8日晚,李某饮酒后驾车到单位取材料,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体内静脉血留存。后经司法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2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8月24日,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12月23日,李某被免职。2016年1月5日,某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李某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1000元。李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对李某的上述行为,其所在单位纪委提出,依据新修订的《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本应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但考虑到其具有认错态度较好,在问题发生后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党委、纪委主动报告,且本人工作表现一贯良好,醉酒驾车未造成不良后果等减轻处分情节,拟依据《条例》第十七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按程序报中央纪委批准后,在处分幅度以外给予其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那么,对李某的处分决定可以参照特殊轻处分决定执行吗?《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情形,不能适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特殊减轻处分规定。这是因为,如果允许此种情形适用特殊减轻处分规定,即不开除党籍,那么就会与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的规定产生冲突。但《条例》的具体适用不能突破党章的规定。因此,对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违纪行为,不能适用《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减轻处分。本案中,对李某的行为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不能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白世康 编辑整理)